(2016)渝0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聶向会与重庆市梁平县为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聶向会,梁平县为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聶向会,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平县为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组织机构代码55201301-0。法定代表人:姜忠成,该公司经理。二审上诉人聶向会与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县为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冯 波审判员 任中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