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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春娟与章红波、季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娟,章红波,季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437号原告:周春娟,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红波,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莲都区。被告:季雄伟,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周春娟与被告章红波、季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章红波、季雄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春娟的委托代理人杜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红波、季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6日,被告章红波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5日,本金与剩余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红波、季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春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