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琴与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5828号原告:刘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华(刘琴之夫)。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刘琴与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药业公司)、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江药业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货还款435元;2、判令被告依法十倍赔偿435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8月4日、19日通过淘宝网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购得被告丽江药业公司生产的玛咖片10盒,单价43.5元/盒,价值435元。该产品外包装信息为玛咖片(压缩糖果),标示配料:玛咖粉、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产品标准号:Q/BLY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30713010003,生产企业:丽江药业公司。经查,该产品并未按Q/BLY0005S企业生产标准添加木糖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该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依法提起诉讼。丽江药业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告刘琴提供的玛咖片实物及实物照片、发票原件、淘宝网ID(tanghuihua2007)的订单截图、快递单照片,可以确认原告刘琴于2016年8月4日、19日通过淘宝网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购得被告丽江药业公司生产的玛咖片10盒,单价43.5元/盒,价值435元。该产品外包装信息为玛咖片(压缩糖果),标示配料:玛咖粉、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产品标准号:Q/BLY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30713010003,生产企业:丽江药业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发布2014年6月20日实施的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LY0005S-2014关于玛咖片(压片糖果)的企业标准,该标准的前言中指明“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玛咖片(压片糖果)是以玛咖粉为主原料,添加木糖醇等辅料,经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压片、包装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质量仲裁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电子商务公司购得被告丽江药业公司生产的玛咖片10盒,可以认定原告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丽江药业公司在生产案涉产品“玛咖片(压缩糖果)”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LY0005S-2014)添加“木糖醇辅料”进行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硬脂酸镁只限用于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根据该标准的实施指南(GB2760-2014)05.02中规定:糖果包括硬质糖果、酸质糖果、焦香、奶糖糖果、压片糖果、充气糖果、胶基糖果和其他糖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20-2014)糖果术语中对糖果的定义为: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故案涉“玛咖片(压缩糖果)”不属于“糖果”,“硬脂酸镁”不属于案涉产品允许添加的添加剂范围,丽江药业公司在生产案涉产品中添加“硬脂酸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请求退还货款、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电子商务公司是案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电子商务公司、丽江药业公司是案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共同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琴货款435元,原告刘琴将其购买的案涉十盒“玛咖片”退还给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能退还,按照购买价格从货款中扣除相应价款。二、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琴4350元。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