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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柴亚梅与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亚梅,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柴亚梅。被执行人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柴亚梅与被执行人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亚梅于2016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卓越美家居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20576元及本案执行费209元。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