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59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温宇通与被执行人张冠平、梁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宇通,张冠平,梁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9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宇通,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冠平,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梁莉敏,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1。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宇通与被执行人张冠平、梁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款项人民币(下同)24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张冠平以24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梁莉敏对前述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4年11月10日止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及公告费549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梁莉敏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为由与申请执行人温宇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梁莉敏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宇通款项110000元,在被执行人梁莉敏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后,申请执行人温宇通放弃向被执行人梁莉敏追偿剩余未履行完的款项。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冠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冠平在深圳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冠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冠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现有款项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35495.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冠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冠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