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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14号原告钱某某,男,194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以李某某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起诉要求离婚,贵院已经立案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