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14号原告钱某某,男,194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以李某某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起诉要求离婚,贵院已经立案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