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吐尔逊.买买提与廖峰、周桂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吐尔逊•买买提,廖峰,周桂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吐尔逊•买买提,男,1983年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峰,男,1989年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桂全,男,1956年出生。翻译吐尔洪•吐乎提尼牙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吐尔逊•买买提与被申请人廖峰、周桂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6)兵01民终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吐尔逊•买买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予以支持,但未涉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后来申请人另行起诉要求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损失已经由终审判决处理完毕,以一事不再理为理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该裁定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后续治疗的费用另行提起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廖峰、周桂全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行为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对附带民事赔偿事宜的审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民事侵权法律规定。本案做出的(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2014)阿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予以维持,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撤销并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在内的4名上诉人共计42万元,由廖峰赔偿申请人在内的4名上诉人共计10万元。同时,该判决认为,今后的治疗费等,于法无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申请人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确已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判。现申请人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吐尔逊•买买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吐尔逊•买买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康常荣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燕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