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0民初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文科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第3140号原告:张文科。委托代理人:赵镧,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负责人:朱志成,职务:经理。原告张文科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为其与原告张文科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单)》中有特别约定,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录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仕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