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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创惠家居茶具厂与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创惠家居茶具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创惠家居茶具厂,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创惠家居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均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或执行,距今已有六年多的时间,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限均发生了变动或调整,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南安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6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限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而南安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至今未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根据初步的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发生在泉州市辖区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南安古香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