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毛宁与河南秒之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宁,河南秒之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督11号申请人毛宁,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方敏,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秒之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4TG9A。法定代表人程林。申请人毛宁与被申请人河南秒之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毛宁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十七元,由申请人毛宁负担。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