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鄢某甲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甲,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204民初668号原告:鄢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元治,无固定职业,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系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梅,系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原告鄢某甲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元治、周军、被告梅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鄢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在下陆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鄢某乙。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俩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俩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期受压抑导致患上心脏神经官能症,被告不尽做妻子的义务,对原告患病不闻不问,现俩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提起诉讼。被告梅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鄢某甲婚前感情基础较好。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也有了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鄢某乙的出生给家庭更是增添了欢乐。2、被告与原告在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由于原、被告从恋爱到结婚俩人都在外打工。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与被告恋爱时身体就不好,被告为了原告提高身体素质,在生活上对其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给其补充营养调理身体。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每日为一家老小生活奔波,彼此有时沟通不够,夫妻之间难免发生误解甚至争执,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问题。小孩出生后,被告一人在家喂养,即使是小孩生病也是被告一个人独自照顾。俩人只是因为生活中偶有误会,并没有实质性的夫妻感情冲突,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解释,希望原告鄢某甲能理解。3、只要能互谅互让,今后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鄢某甲感情一直不错,被告将尽力处理好夫妻关系,希望与原告白头偕老。请求驳回原告鄢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25日,原、被告在下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鄢某乙。2016年8月,原告鄢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十多年时间,且婚后生育一女,充分说明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和改变,不足以导致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创建和维持一个和谐的家庭实非易事,需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忍让,多给予对方宽容和谅解,相信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鄢某甲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鄢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鄢某甲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