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保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刘保忠,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北路卧龙小区A39栋2单元二楼B区。法定代表人:赵风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广东省中山市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忠,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刘保忠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鲁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忠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翔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俊颖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