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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兆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兆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51号罪犯董兆会,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2000)运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兆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4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5月30日,该犯被交付送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9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董兆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机工工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12月、2016年4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兆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兆会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