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晓金与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金,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金被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赵晓金与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6)11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晓金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325.00元,权利人赵晓金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232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查找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均由(2016)川0603执703号执行案件先期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