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张秀华、马朝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张秀华,马朝伍,袁永才,马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970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员,该支行职工宿舍。被告:张秀华。被告:马朝伍。被告:袁永才。被告:马朝文。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张秀华、马朝伍、袁永才、马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