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厚中旺与武有禄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厚中旺,武有录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厚中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有录。上诉人厚中旺因与被上诉人武有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厚中旺以与被上诉人武有录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厚中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厚中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厚中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林代理审判员 王锡东代理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