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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丽丽、宋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丽丽,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28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林委托代理人由晓慧被执行人杨丽丽。被执行人宋玮。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甘民初字第7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