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3951号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967543169。负责人:卢雄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530124。法定代表人:林洪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兴大装璜艺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6元,减半收取计3588元,由原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茜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