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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学平诉张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平,张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825号原告徐学平,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被告张二虎(又名张银虎),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平诉被告张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朝旭审 判 员  孔明慧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