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沟支行与卢闯、林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沟支行,卢闯,林月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912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塘沟镇塘沟街。负责人:于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友忠,该支行员工。被告:卢闯,居民。被告:林月荣,居民。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塘沟支行)诉被卢闯、林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塘沟支行诉称:2015年7月3日,被告卢闯在我行办理贷款40000元,期限至2016年6月26日。2015年7月18日,被告卢闯在我行办理贷款50000元,期限至2016年7月17日。被告林月荣作为共同借款人。现两笔贷款均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经审查:根据原告诉称的内容及其提供的证据副本,本案系由2笔贷款组成,分别为:1、2015年7月3日,被告卢闯作为借款人,被告林月荣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贷款4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26日;2、2015年7月18日,被告卢闯作为借款人,被告林月荣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贷款5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7月17日。本院认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所涉及的2笔贷款,每笔贷款都形成独立之诉,该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作为一个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沟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