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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克良诉茹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良,茹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6民初436号原告:苏克良,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茹吉祥,男,汉族。原告苏克良诉被告茹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克良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浩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