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克良诉茹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良,茹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6民初436号原告:苏克良,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茹吉祥,男,汉族。原告苏克良诉被告茹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克良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浩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