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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吴章溪与曹群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溪,曹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章溪。被执行人:曹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群英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群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群英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