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吴章溪与曹群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溪,曹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章溪。被执行人:曹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群英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群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群英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