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小海与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海,安战央,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983号之一申请人李小海被执行人安战央被执行人安军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安战央、安军在武陟县木栾街道办事处小岩村村民委员会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收入,提取款项转至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账户(开户行:焦作农行武陟支行营业部,户名: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账号:32210104000694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