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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闫斌红与张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斌红,张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闫斌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顶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斌红与被执行人张顶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