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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银兴木业商行与连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94号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住所地石峰区万博珑。经营者:谢某某。被告:连某某。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与被告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木业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超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