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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诉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624号起诉人杨再琼起诉人吴刚起诉人吴汶林起诉人吴沂泓被起诉人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西湖路北侧10栋6号。法定代表人唐虹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起诉状,诉称:四原告均属原德阳市旌阳区龙井村*组村民,被告于2000年借以国家征收征用国有土地的名义未征得原告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强行征用。原告历经数年的奔走,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6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补偿��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46万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足额补偿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费用620800元;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诉德阳旌湖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双方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而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补偿620800元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无相应拆迁安置合同,因此,起诉人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再琼、吴刚、吴汶林、吴沂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晓春审判员  李元俊审判员  付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