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与舟山天润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舟山天润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408号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龙穴岛广州港南沙港区综合办公楼501房。主要负责人:芦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舟山天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茅岭路125号三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与被告舟山天润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