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冉凡兰与杜思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凡兰,杜思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843号原告:冉凡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思莲。原告冉凡兰与被告杜思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冉凡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凡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凡兰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