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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冉凡兰与杜思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凡兰,杜思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843号原告:冉凡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思莲。原告冉凡兰与被告杜思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冉凡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凡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凡兰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