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玲与被告孙芳、荆燕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玲,孙某,荆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96号原告:孙某玲,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涡阳县。被告:孙某,女,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荆某,女,35岁,汉族,住涡阳县。原告孙某玲与被告孙某、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孙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不能确定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玲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