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行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464号原告陈志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原告陈志华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2016年10月日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人民陪审员 白黎凤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