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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添平、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添平,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梁添平,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沱江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05495954-4。法定代表人陆从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添平与被执行人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6)第027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添平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玛克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委案字(2016)第027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曾 滔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