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开发区灯无忧电器水暖批发部、安庆市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开发区灯无忧电器水暖批发部,安庆市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灯无忧电器水暖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闻云,该经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安庆市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9.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莹(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