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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泉与被执行人宁旭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泉,宁旭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金泉,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旭夫,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泉与被执行人宁旭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执行款人民币656090.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