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雪如与詹喜仙、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如,詹喜仙,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333号原告:陈雪如,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詹喜仙,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蔡强,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雪如与被告詹喜仙、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与被告蔡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喜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雪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詹喜仙、蔡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詹喜仙与蔡强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詹喜仙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陈雪如借款。2016年4月1日,詹喜仙向陈雪如出具借条二张,确认詹喜仙向陈雪如借款合计69000元,其中:借款6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但未约定借款利息,9000元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之后,詹喜仙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雪如认为,两笔借款系詹喜仙、蔡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经陈雪如多次催讨,无果。为此,陈雪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蔡强辩称,其不清楚詹喜仙向陈雪如借款,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詹喜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陈雪如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雪如与詹喜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詹喜仙向陈雪如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雪如有权要求詹喜仙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因此,陈雪如主张詹喜仙返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詹喜仙与蔡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陈雪如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詹喜仙、蔡强的共同债务,陈雪如依法有权向詹喜仙、蔡强主张权利。因此,陈雪如主张詹喜仙、蔡强应共同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蔡强以对詹喜仙所欠案涉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还款责任,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詹喜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詹喜仙、蔡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雪如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詹喜仙、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