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玲英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玲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4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玲英,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2016年4月18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玲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10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吕玲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吕玲英退出违法所得赃物WH100T-G普通二轮摩托车1部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977元,返还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吕玲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玲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吕玲英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玲英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