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297号��告:江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