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今迈、游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今迈,游雪峰,陈榕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林今迈,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游雪峰,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榕榕,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今迈与被执行人游雪峰、陈榕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雪峰、陈榕榕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雪峰、陈榕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