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长军、刘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长军,刘胜利,曹日庆,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长军,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刘胜利,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曹日庆,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安运驾校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安丰乡蔡村。法定代表人靳霄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长军、刘胜利、曹日庆、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长军、刘胜利、曹日庆、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