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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小换与刘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换,刘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326号原告:胡小换,女,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晓华,女,52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胡小换与被告刘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小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胡小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小换负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飘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