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小换与刘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换,刘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326号原告:胡小换,女,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晓华,女,52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胡小换与被告刘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小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胡小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小换负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飘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