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鲁海深与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深,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264号之一原告:鲁海深,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庆,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静,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春光,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鲁海深与被告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鲁海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海深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海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鲁海深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