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祖学申请执行杨泽明租赁合同纠纷1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学,杨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学,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泽明,男,1979年10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刘祖学与杨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杨泽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祖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泽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祖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