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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胜,曾用名任白胜,男,1991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风冈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凤冈县。2016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任胜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何某从江门市京华KTV出发,沿江门巿江海区礼乐向民村绿道往丰盛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5时35分许,被告人任胜驾车行驶至礼乐向民村绿道时代养殖场路段时,驶出路外与路边绿化树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任胜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胜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胜与被害人何某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17万元的协议,并已支付人民币9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鉴定:被告人任胜案发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任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诊断证明、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信息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卢某、劳某、冉某、梁某、肖某、夏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胜的供述;4、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图、现场勘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任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胜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款项,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任胜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蒋文光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贞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