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6执623号郝慧敏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慧敏,郝语辰,许光平,湖北三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郝慧敏,女,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郝语辰,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许光平,男,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三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郝慧敏、郝语辰与被执行人许光平、三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光平、三进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光平、三进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