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世顺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38号罪犯高世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凤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世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宣判后,2008年10月9日入狱服刑。历经减刑二次,于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世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世顺于2008年4月7日,伙同他人窜至王小屯入室抢劫未遂,将受害人王某某用刀砍成轻微伤。被告人高世顺于2007年1月29日,伙同他人盗窃硅铁800余公斤。经鉴定,被盗硅铁价值6500余元。被告人高世顺在抢劫过程中系主犯。罪犯高世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世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世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世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