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姜波放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波,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桥北管理区纺化小区铁路道口南侧崔某某经营的“崔某某诊所”,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诊所正门上的挂锁剪断后钻入屋内,将放在货架子上钱盒子内的800元现金盗走。2、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桥北管理区纺化8小区平房第98号杨某甲家,谎称借杨某甲电动车为由将杨某甲家钥匙骗到手后,待杨某甲离开家后,被告人姜波将杨某甲家中的一部手机、麻将桌、两台E**机、一个甩干桶盗走并卖给一收废品男子。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两台E**价值人民币80元。3、2015年11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一组苏某甲经营的“春兴商店”门市,用砖头将商店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室内,盗走两盒中南海香烟。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16元。4、2015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庄头蔬菜市场对面赵某某经营的“天华兽药”门市,用砖头将窗户玻璃砸碎后钻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5、2015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四楼王某某经营的“立兴旅店”内,将办公桌抽屉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470元。6、2015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振兴街东段刘某甲经营的“华美电子”门市,用砖头将门市窗户玻璃砸碎,在其准备钻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7、2015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停车场吕某甲经营的“小龙餐馆”,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室内,盗走现金130元。8、2015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长江街刘某乙经营的“韩妆小铺”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室内,盗走现金300元。9、2015年12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桃园大街闫某甲经营的“韩园烤肉”饭店,用砖头将饭店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储蓄罐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10、2015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冯某甲经营的“九州音像”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800元。11、2015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徐某某经营的“蓝天音像”门市,用砖头将门市窗户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000元及二台平板电脑。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二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12、2015年12月末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胡某某经营的“永久自行车商行”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00元。13、2015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衣世界”商城,用钳子等工具将商城东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商城内,盗走商城一楼走廊内金某某书摊上佛珠40串;盗走商城一楼走廊内郑某某玩具摊处的三部手机、一台平板电脑及30元现金;在商城一楼走廊内宋某某炸串摊翻箱倒柜,未盗得财物。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40串佛珠价值人民币共计200元;三部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共计1550元。14、2015年1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珠江街陈某甲经营的“鸿伊平价超市”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8400元及16条玉溪烟。15、2015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工会街孟某某经营的“孟君食品批发超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500元。16、2015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冠山大桥北侧李某甲经营的“浚城电子”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一把螺丝刀和一把扳手。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螺丝刀、扳手价值人民币24.5元。17、2015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舍宅转盘北侧陈某乙经营的“圆梦饭店”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未盗得财物。18、2015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潘某某经营的“精益眼镜店”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600元。19、2015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工会街西侧张某甲经营的“鑫缘佛店”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400元。20、2015年12月末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人民路苏某乙经营的“狼诱惑”饭店,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未盗得财物。21、2015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二院北门对面王某某经营的“东一小吃”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50元。22、2015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二院北门对面龙某某经营的“艳萍商店”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未盗得财物。23、2015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杨某乙经营的“泰和旅店”,盗走现金3300元。24、2015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三段11号楼冯某乙经营的“百事可乐”商店,用钳子等工具将商店侧面窗户上的卷帘门撬开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25、2015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和平街中段“手擀面家常菜”饭店,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得现金100元。26、2015年12月末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张某乙经营的“原生态烤肉”饭店,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25元。27、2015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二段百丽购物广场田某甲经营的“红蜻蜓”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4900元及一部手机。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28、2015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二段百丽购物广场魏某某经营的“澳伦皮鞋”门市,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4700元。29、2015年12月末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二段百丽购物广场“安踏”门市,欲用砖头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但因未能将玻璃砸碎而离开现场。30、2015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吕某乙经营的“红珊源珠宝店”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一条项链及一台保险柜。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项链、保险柜价值人民币800元。31、2015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张某丙经营的“醉红渔港”门市,用砖头将门市窗户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200元及9盒中华香烟、一把钳子。经北票市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630元。32、2015年12月末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健康路韩某某经营的“狼诱惑”饭店,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000元。33、2015年12月25日I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吴某某经营的“吴记手擀面”门市,用砖头将门市窗户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2800元。34、2015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邓某某经营的“大蒸饺家常菜”门市,钻窗入室,未盗得财物。35、2015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付某某经营的“邮农丰农产品”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门锁撬开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700元;2015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姜波再次到“邮农丰水果”门市,但未能将门市正门玻璃砸碎,后离开现场。36、2015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田某乙经营的“田田美甲”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正门门锁撬开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100元。37、2015年1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李某乙经营的“农夫饺子”饭店,用砖头将门市窗户玻璃砸碎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30元。38、2015年12月末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一楼收银室,将铁丝伸进窗口内欲盗窃抽屉内现金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离开现场。39、2015年12月末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工会街朱某某经营的“东升电子”门市,用钳子等工具撬压门市正门的卷帘门,在尝试多次未能得手后离开现场。40、2015年12月末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陈某丙经营的“甜蜜蜜饺子坊”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未盗得财物。41、2015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城关管理区长江街柴某某经营的“檀雅化妆品城”门市,用钳子等工具将门市正门链锁剪断后钻入屋内,盗走现金200元。42、2015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姜波到北票市桥北管理区纺化路纺化90小区平房第78号季某某家翻墙入院,将屋门锁剪断后钻入屋内并翻箱倒柜,未发现财物,而后将季某某家屋大衣柜点着后逃离现场。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320元。综上,被告人姜波共实施盗窃行为45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52434.5元,盗窃香烟、手机等价值共计人民币77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杨某甲等人陈述,证人闫某乙等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波以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姜波退赔崔某某人民币800元;退赔杨某甲人民币80元;退赔苏某甲人民币16元;退赔赵某某人民币700元;退赔王某某人民币470元;退赔吕某甲人民币130元;退赔刘某乙人民币300元;退赔闫某甲人民币1000元;退赔冯某甲人民币800元;退赔徐某某人民币1900元;退赔胡某某人民币100元;退赔金某某人民币200元;退赔郑某某人民币1580元;退赔陈某甲人民币18400元;退赔孟某某人民币500元;退赔李某甲人民币24.5元;退赔潘某某人民币600元;退赔张某甲人民币400元;退赔王某某人民币150元;退赔杨某乙人民币3300元;退赔冯某乙人民币8000元;退赔“手擀面家常菜”人民币100元;退赔张某乙人民币25元;退赔田某甲人民币8400元;退赔魏某某人民币4700元;退赔吕某乙人民币800元;退赔张某丙人民币1830元;退赔韩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吴某某人民币2800元;退赔付某某人民币700元;退赔田某乙人民币100元;退赔李某乙人民币30元;退赔柴某某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