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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何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3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贝某。被执行人何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315628.37元,案件执行费4634元,合计人民币320262.37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的银行存款3202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