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万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又名刘某,女,1944年1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万某,女,1959年3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万韧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账户9559980220366XXXXX的存款3000元,62284802201984XXXXX的存款1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