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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孙财、罗纪才、柴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孙财,罗纪才,柴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孙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罗纪才,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柴彦昌,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申请执行孙财、罗纪才、柴彦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