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督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民督4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申请乞新娥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乞新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督4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负责人刘海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申请人乞新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与被申请人乞新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1日发出(2016)冀0581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乞新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撤回对乞新娥的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冀0581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