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银祺包装用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银祺包装用品厂,余姚市城区泰晟纸板厂,毛春江,毛秋菊,张其根,毛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53057-8。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银祺包装用品厂。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新张家16号。组织机构代码:L5850936-3。经营者:毛春江,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城区泰晟纸板厂。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组织机构代码:L0285695-6。经营者:张其根,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被执行人:毛春江,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被执行人:毛秋菊,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其根,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被执行人:毛秋芬,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银祺包装用品厂、余姚市城区泰晟纸板厂、毛春江、毛秋菊、张其根、毛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浙028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城区泰晟纸板厂名下位于余姚市西南街道(现为兰江街道)张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城区泰晟纸板厂名下位于余姚市西南街道(现为兰江街道)张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肖东镇国用(2003)字第0020号]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